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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真相“德”见】工资保证金可随意减免,用人单位可拒绝缴纳?辟谣!

来源:德州市互联网联合辟谣平台

发布时间:2026-04-01 08:49:02

误区直击:不少用人单位误以为,工资保证金是“可缴可不缴”的费用,甚至觉得可以随意申请减免,拒绝按规定缴纳;部分农民工也不清楚工资保证金的作用,认为其与自身工资无关,不关注用人单位是否缴纳,殊不知工资保证金是农民工工资的“保障金”,关键时刻能保障农民工拿到工资。

真相科普:这种认知是严重误区!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,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,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,用人单位必须按规定缴纳,不得拒绝、拖欠。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,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,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,但减免需符合法定条件、按法定程序向人社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申请,经审核通过后才能减免,并非用人单位可随意申请或拒绝缴纳。工资保证金的核心作用是,当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、无力支付时,可从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,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,避免因用人单位无力支付、跑路导致农民工拿不到工资。

维权提示:农民工可询问用人单位是否按规定缴纳工资保证金,要求用人单位出示缴纳凭证;若发现用人单位未缴纳工资保证金,可向人社部门或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举报,要求用人单位限期缴纳,守护自身工资支付安全;若用人单位拖欠工资,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从工资保证金中先行支付工资。